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住通化县**乡**村**沟。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唐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通化县富江乡泉**村**沟葛某某个人所有的人工红松林内清林时,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4棵。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林权证明、自首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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