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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公开版)_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拜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拜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在其居住的******内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6年9月5日、2017年01月04日、2018年9月14日,被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9年11月2-5日,唐**再次违反执业医师法,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为病人杨**看病,11月5日10时许,杨**去唐**家看病时在唐**家门口晕倒,唐**联系杨**的妹夫金**告知情况后,金**将杨**送往拜城县人民医院,杨**经拜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7日,唐**与杨**家属金**一同前往拜城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行政执法现场照片,唐**身份证明,破案、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金**、王**;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开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三次后再次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塔依尔·买买提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37794182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第一册刑事侦查卷92 页,第二册证据卷123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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