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为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本市**区**路**号之二**商业中心**栋**房的广州市**信息有限公司用电脑通过QQ号互联网上多次非法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广告推广。201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抓获,并从唐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里提取到公民个人信息20万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民个人信息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利琴
2017年7月5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820455。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2张。
3、 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各1台,请依法一并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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