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北**段**号,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张某某(另处)处购进总货值139774元的卷烟,对外销售给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非法获利21000元。

2020年3月16日,接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并上缴非法所得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磊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9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