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运载一批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香烟行驶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225县道北仑村王关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截获,唐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车内查获利群牌香烟32箱(1600条)、玉溪牌香烟11箱(550条)等物品。经检验、鉴定,本案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共价值人民币36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烟草专卖局协助调查函复函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香烟而进行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