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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37********,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3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新郑市梨河镇**村民被告人唐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房屋后边、村中东西向公路南侧的菜地里,2020年3月31日被民警查获。被查获时已经长成幼苗,尚未开花,每株高约5厘米至15厘米,经民警现场清点,数量共计2300株。经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新农[2020]农调字第011号物种调查报告认定,该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4、新郑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调查报告;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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