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祁东县**街道**组。2010年7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域内擅自使用禁猎工具(铁制猎捕夹),在祁东县永昌街道里雅塘水库后山和洪桥镇马头村山上各安置了1个猎捕夹(共2个),捕获野生动物野猎(重量约60斤)、麂子(重量约12斤)各1只,捕获的野生动物野猪、麂子已被唐某某食用。猎捕野生动物后,唐某某将放置在山上的猎夹收回并藏匿在家中。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向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祁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唐某某家中搜查出猎夹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徐某某、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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