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镇**村**湾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唐某甲在商城县**镇**村**组自家后山上架设铁丝网,于夜间连接升压器后通电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意外将同村村民唐某乙家在山上散养的三头牛电死,唐某甲积极赔偿唐某乙的损失后撤下电网。2019年冬天,唐某甲又准备在该处架设铁丝网猎捕野生动物,后因内心害怕未将铁丝网通电即主动撤下。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在其家中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残疾人证复印件、商城县林业局及**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唐某乙、金某某、唐某丙、刘某某、唐某丁、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承启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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