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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6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栋**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分四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白鹇3只、雀鹰1只(经鉴定,白鹇、雀鹰均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白鹇价值人民币5000元/只,雀鹰价值人民币25000元/只),并用于自己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若全数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罗哲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志强现居住在广东省连州市**镇**栋**室,联系电话1521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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