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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自2013年至今,非法收购疑似鳄鱼标本一件、疑似象牙制品五件、疑似鹿角制品两件、疑似榧木制品两件,并放在其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的家中观赏,后于2019年5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查获。上述物品经云南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的疑似榧木制品两件均为红豆杉科(Taxaceae)榧木属属榧木(Torreyaspp),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分别为:疑似鳄鱼标本源于暹罗鳄(Crocodylussiamensis),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两件疑似鹿角制品为源自两只不同年龄的白唇鹿(Cervus albirostris),白唇鹿为中国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疑似象牙制品5件,除烟斗形状的是非象牙制品外,其余4件源于3只不同年代、不同年龄的亚洲象(EIephasmaximus),亚洲象为中国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合计经济价值34955元人民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唐某证言;4.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分析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了观赏而收购经鉴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暹罗鳄制品、中国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亚洲象制品、中国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白唇鹿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为了观赏而收购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红豆杉科(Taxaceae)榧木属属榧木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方式:137****3032。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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