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环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26日被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大约12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啄吃其屋后柿子树上的柿子,遂将之前捡拾回家的一张鸟网围在柿子树周围猎捕出现在该区域的野生鸟类。2020年2月25日,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了唐某某所设置的鸟网,经清点唐某某通过鸟网共计猎捕领鸺鹠、灰喜鹊、麻雀、大山雀、乌鸫等5个品种的野生鸟类14只,其中领鸺鹠2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野生鸟类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津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若干,野生动物种类专家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鸺鹠二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365****;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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