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祁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严禁在祁阳县湘江流域重点水域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禁捕期暂定10年。2020年7月3日更下午1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祁阳县黄泥塘九洲村河段,采取电瓶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鱼,被祁阳县公安局黄泥塘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方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讯问唐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含瑛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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