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在长江巴东段**附近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7月9日6时许,唐某甲到放网处收网,但未获得鱼获物。7月9日17时许,唐某甲再次到放网处查看渔获物时,被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二副及非法捕捞渔获物长江野生河虾0.355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
联系电话152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