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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山**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马汊河南京段南京市六合地方海事处马汊河海事所前附近水域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捕获虾1只、螃蟹2只、甲鱼3只。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捕捞的上述水产品及地笼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地笼网、渔获物等物证;

2.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人民币3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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