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3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年初,被告人唐某某在雷州市纪家镇某村中的大排档与朋友吃饭时,发现有人在旁边的树林中打鸟,唐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该打鸟人购买猎枪一支,并使用纸和塑料袋将枪支包装好,但并未购买弹药。事后,唐某某将枪支藏在其家中的床底下。2015年12月4日,公安民警对唐某某家进行搜查,当场扣押枪形物体一支。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枪形物体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涉案财物清单;2.书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检验报告》;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可有效击发的枪支仍予以购买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窦彬
2015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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