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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3********,汉族,高中文化,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8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7时许,东安县公安局民警在东安县**村**组被告人唐某某家里搜出两把鸟铳(其中一把长约1.2米,一把长约1.7米)、两牛角火药和一小袋铁砂,被告人唐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鸟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这两把鸟铳供自己平时打猎所用。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的那一把长1.71米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痕检)字【2018】44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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