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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因非法储存柴油,于2016年11月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许,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组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随后县公安局民警驾车至唐某某家中,在其家中的储物房内发现了一些疑似可以组装成一支完整枪支的零部件(一支“射钉枪”和一根枪管),经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该些零件系其今年2月份其将一支由自己组装好的枪支拆除后放在杂物间内的枪支零件,并且其供述该些零件可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支,随后,唐某某使用该些零件组装成一支长约65cm、枪托为红色的改制发射器具。2020年6月3日,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所持有的该改制发射器具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27320****。

2.侦查机关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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