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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听人说私自持有鸟枪是违法犯罪,于是带着家中一支存放了20年的鸟枪于2020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该枪能正常击发,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枪支鉴定意见;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晖

检察官助理冯维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兴安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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