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路**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惠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佛山市**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欠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货款109340元。后**化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海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应**化工要求现场查封唐某某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佛山市南海**内衣有限公司厂房一楼车间的贴合机一台,查封期限两年,并依法指定被执行人**公司和唐某某为保管人。
2018年6月,唐某某在未通知南海法院及**化工的情况下,私自将贴合机搬至其经营的另一间佛山市南海区**服饰加工厂用于生产,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2020年6月12日,**化工与唐某某妻子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同日,孙某某向**化工支付执行款70000元,并签署一张数额39340元借条。同月15日,南海法院出具执行完毕告知书。同年8月11日,**化工出具对唐某某的刑事谅解书,对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私自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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