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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867号

告人唐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南充市顺庆区鑫欣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巷**号**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鑫欣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投资理财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股东唐某某和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南充监管分局分布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到2015年之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介绍、LED广告箱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资金用于高坪区永安工业园的建设、特艺延福雅居项目、东方名苑项目、巴中市巴南大道至红色旅游景区工程等项目,经四川首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鑫欣投资理财公司与未退还出借人签订的的《出借居间服务合同》共461份,涉及的出借人共461次,合同金额共计4524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鑫欣投资理财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共7份,合同金额共计3500万元,借款人收入到借款金额3420万元,案发后,唐某某累计向集资群众退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398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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