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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曲检公诉刑诉〔2020〕2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白**镇**村,住本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0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曲周县****村及其周边群众的存款共计3964500元,归还群众存款共计45000元,剩余3919500元未归还。被告人唐某甲将吸收的存款投资到河北**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棉业有限公司等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证明、存款凭证、投资凭证、专项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396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本祥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二〇二〇二十四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曲周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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