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诺某某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号,住**林业局**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20日、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为了增加收入,于2017年10月间利用自家的福田牌红色254四轮车和1.2米宽红色旋耕机在沾河林业局格拉气林场施业区19林班1经理小班内非法开垦一块林地,面积36.3亩,用于种植黄豆,开垦之前地表是草地。

被告人唐某某2019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田牌红色254四轮车、红色旋耕机各一台;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沾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3.证人王某某、于某某、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决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王倩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