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4********,汉族,中专毕业,荥阳市广武镇**村村委秘书,住荥阳市广武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8年12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手机淘宝上购买快排阀、瞄准镜、精密管、铝合金打气筒、红绿激光瞄准镜等配件,先后组装成4把气枪,用于平时打鸟打野鸡。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把枪形物能够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购物页面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法立新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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