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3********,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花溪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唐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五金市场购买得一只射钉枪,其将该射钉枪私自进行改装并使其具有正常火药击发功能。后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改造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证明;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私自改装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858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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