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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经凤山乡政府同意,被告人唐某某自发组织村民修建凤山村山庄、溪头生产队的村道。因修路遇到无法人工挖掘的石头,经被告人唐某某提议、由乡政府出具证明并联系金钟水利工程队领取了一批民爆物品(火雷管、导火索、硝铵炸药)。该批民爆物品交由被告人唐某某后,其聘请了两名爆破员(主体身份不明)对石头进行爆破后修路。修路结束后,被告人唐某某未将剩余的火雷管91枚、导火索59.23米和硝铵炸药2.75千克依法上交,而是非法储存在其租住的原凤山乡凤山村山庄生产队小组房子中,以便日后再次修路时使用。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批民爆物品转移至其书峰乡兰石村自家中,于2020年1月22日主动将该批爆炸物品上交到仙游到公安局。经鉴定,涉案硝铵炸药属于爆炸危险物品。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

2.证人证言:方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实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存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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