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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非法储存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或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受冉某某委托,在其家中帮忙保管一把黑色手枪,唐某某同意并将枪支存放在家中的厕所旁边房间墙角的柜子顶上,期间冉某某到被告人唐某某家中将手枪取走过两次,最后一次取走后便没有再交给唐某某保管。时隔四、五日后,冉某某再次到唐某某家中,将一把枪托为古铜色的手枪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存放,被告人唐某某将手枪用塑料袋子包裹,塑料袋外面用保鲜膜进行缠绕后存放在其家中厕所旁边房间墙角的柜子顶上,于2019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唐某某家中搜查出仿六四式手枪1把,子弹4发。2019年10月30日,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疑似子弹4发进行枪支性能和弹种识别检验,认定唐某某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为枪支,疑似子弹4发为六四式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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