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11972********,景颇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畹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2月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上午14时15分,被告人唐某某为获取6000元的报酬,携带毒品从芒姐非法出入境便道由缅甸入境中国,当行至畹町镇**村委会**村鱼塘时被抓获。当场从唐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959.99克、海洛因199.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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