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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赌博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236,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召集沈某某、沈某甲等人在其住房三楼的一个房间,由其提供桌子、椅子、扑克牌等赌博工具聚众赌博,被当场抓获37人,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亦从中营利。同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琼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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