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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赌博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0********,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城**栋**单元**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3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晚至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干某某、汤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等人在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室以麻将“斗牛”、“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被现场查获,唐某某抽头渔利7000余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4日晚至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干某某、汤某某、杜某某等人在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室以麻将“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唐某某抽头渔利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唐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建文

检察官助理:童笑笑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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