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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楼**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7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至12期间,四次召集闻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在苏州市吴中区蠡墅花园天韵苑东南面的一商品房和蓝天商务广场办公楼内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157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合计人民币9.4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晚,召集闻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蠡墅花园天韵苑东南面的一商品房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25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晚,召集闻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蠡墅花园天韵苑东南面的一商品房内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36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

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晚上,召集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苏州市蓝天商务广场一办公楼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41万余元,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4万余元;

4.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晚,召集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苏州市蓝天商务广场一办公楼内以麻将饼子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55余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

2.​ 证人闻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胥晓娟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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