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小区**幢**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农家乐场地聚集参赌人员实施赌博活动,雇佣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看场放哨,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矿泉水、晚饭和香烟等。2020年1月14日17时许,安宁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用黄色大重九翻盖烟壳装的抽头水钱人民币5100元,及赌博所用扑克、剪刀、橡筋、对讲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琼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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