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社**号,住玉州区**寨**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9月4日, 被告人唐某某与郑某某(已判刑)合伙收取赌徒以“六合彩”赌博方式下注的赌资,共收取约十期“六合彩”的赌资码单数,赌资合计共123839元。2018年9月4日19时许,郑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圩自己经营的店铺内收取“六合彩”赌码数及赌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抓获参赌人员麦某某、冯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公安人员当场从郑某某处缴获“六合彩”第100期“六合彩”码单赌资数人民币8909元及赌资人民币共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翠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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