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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案发前在东莞市石排镇经营**百货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廖军平、廖若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石排镇**村委会**路南**百货内,通过微信下注的方式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唐某某收受投注后,再在外围“六合彩”网站上进行投注,电脑系统会按照特码10%返点给其。至今唐某某共收受投注额达13万元,共接受“黄某某”、“铁哥”、“阿敏一”等约30个微信好友的投注,获利约1500元。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石排镇**村**百货店内抓获被告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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