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4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镇**。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戴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杰丰服装厂对面铁棚等地,组织多人以麻将牌打“筒子功”的形式聚众赌博6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2 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及同案人员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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