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9月26日间,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丈夫经营的**有限公司内(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公寓**幢**单元),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计某某、尹某某等人聚众赌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新城派出所当场查获。现场共计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11650元,参与赌博的尹某某等8人均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计某某、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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