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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贪污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中专文化,平舆县**所工作人员,兼职**保险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平舆县**部营销员,住河南省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兼职担任**保险营销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2014年小麦、玉米农业保险和2015年小麦农业保险业务中采取虚报农户参保信息,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73227.23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营业执照、职业资格证书、聘用人员登记表、种植业保险例牌分户清单、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及明细,归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中华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史文成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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