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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贪污、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9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7********,瑶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贺州市平某某**原项目股**,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乡**街**号,现住广西贺州市平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4月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平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唐某某贪污83.23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以下简称“平某某**办”)项目股**期间,伙同刘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购进茶叶苗高价转卖给本单位的非法手段,通过虚增价格的方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计83.2334万元(以下涉及“元”、“万元”为单位的均指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年初,平某某**办**刘某某提议与该办项目股**唐某某、工作人员谢某某和蔡某某四人合伙从昭平县的茶叶苗供应商廖某某等人处低价购买茶叶苗高价转卖给平某某**办,从中赚取差价。四人商定由刘某某负责确定茶叶苗的政府采购价格及拨款等关键环节,蔡某某负责联系购苗、结算等,唐某某、谢某某负责联系各乡镇村委、发放茶叶苗及补办招投标手续。之后,刘某某等四人陆续以0.15元至0.2元每株的价格从廖某某、周某某、刘某、玉某某等人处采购315.8万株茶叶苗(购苗成本共计59.296万元),供给平某某**办发放到平某某各乡镇。与此同时,刘某某与茶叶苗供应商黄某某等人商量,由刘某某确定每个标段的单价及数量后,通过串通招投标的方式由黄某某挂靠的福安市**茶叶专业合作社、昭平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平某某**办组织实施的茶叶苗采购项目,并将刘某某等人转卖给平某某**办的315.8万株茶叶苗以0.293元每株的价格安排在黄某某挂靠的福安市**茶叶专业合作社、昭平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茶叶苗采购项目中结算。结算后,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刘某某等人转卖给平某某**办的315.8万株茶叶苗款95.5294万元支付给蔡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唐某某四人从中获利33.2334万元,并瓜分了该笔款项,其中唐某某和谢某某、蔡某某各分得7万元、刘某某分得8万元、剩下的4.2334万元在蔡某某处保管。

(二)2016年年初,刘某某再次找到唐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合伙从福建省**苗供应商刘某平处低价购买茶叶苗高价转卖给平某某**办,从中赚取差价。由刘某某业负责联系刘某平确定茶叶苗的品种、单价、数量以及茶叶苗的招投标采购价格、拨款等关键环节,唐某某、蔡某某、谢某某负责接收和发放茶叶苗及补办招投标手续,蔡某某还负责结算茶叶苗款。之后,刘某某等人陆续以0.15元至0.17元每株的价格从刘某平处采购522.4万株茶叶苗,供给平某某**办发放到平某某各乡镇。后刘某某等人与黄某某通过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让黄某某挂靠的福安市**茶叶专业合作社中标,并将刘某某等人转卖给平某某**办的522.4万株茶叶苗以0.285元每株的价格安排在福安市**茶叶专业合作社中结算,黄某某将刘某某等人获利的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蔡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尚余8.049万元未与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结算。唐某某与刘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四人商议,从非法获利的50万元当中先分给刘某某5万元,再将21.63万元投资到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镇农民冯某某一起合伙种植的望高镇川岩村的果园,剩余赃款由蔡某某保管,尚未分配。

二、被告人唐某某受贿4.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采购等项目实施环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白某某、裴某某、蔡某贞、刘某定、钟某某的贿赂款共计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5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为承揽平某某**办工程项目的承建商白某某在项目实施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白某某贿赂款2次,共计2万元。

(二)2015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为承揽平某某**办工程项目的承建商唐某兴、裴某某在项目实施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裴某某贿赂款0.5万元。

(三)2015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为承揽该办工程项目的承建商蔡某贞在项目实施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蔡某贞贿赂款4次,共计0.25万元。

(四)2014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为承揽该办工程项目的承建商刘佑定在项目实施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定贿赂款7次,共计0.55万元。

(五)2015年年初,唐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某某**办项目股**的职务便利,伙同谢某某为化肥经销商钟某某在承揽平某某**办2014年度的化肥采购项目上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回扣款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免职文件、茶叶苗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蔡某某、廖某某、黄某某、刘某平、白某某、裴某某、蔡某贞、刘某定、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低价购进茶叶苗高价转卖给本单位的非法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退出涉案赃款10.7万元,由贺州市平某某监察委员会随案移送至本院,现暂扣于本院罚没款账户中,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冠军

2020年4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拾肆册、起诉书拾贰份、量刑建议书和证据目录各叁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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