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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乡**村**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的出租屋内通过微信雷达找到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加了唐某某的微信后通过微信与唐某某联系购买淫秽视频。2020年6月6日至12日,陈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红包支付59.98元给唐某某,唐某某将28部视频通过微信发给陈某某。6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缴获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唐某某对上述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的28部视频属淫秽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28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7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手机一部。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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