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行政管理专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7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5克左右的大麻叶;
2、2019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7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5克左右的大麻;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7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5克左右的大麻,张某某于当日在湘潭市雨湖区**广场将其中4克大麻以720元贩卖给罗某某。
4、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2克左右的大麻;
5、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2克左右的大麻;
6、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4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3克左右的大麻;
7、2019年9月4曰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乡技校加油站旁,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2克左右的大麻;
8、2019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湘潭也雨湖区**乡技校如油站旁,以300元的汾格向张某某出售2克左右的大麻。2019年9月18日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民警现场将还没有吸食完的大麻叶查获,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贩卖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盛德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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