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9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告人唐某某称吸毒人员邓某某(已行政处罚)要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表示同意并收取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准备用于购买毒品再转卖给邓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衡阳购买了0.7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与黄某某来到长沙。11月1日凌晨7时许,黄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该0.7克氯胺酮贩卖给邓某某。2020年11月4日,邓某某被抓获后交代其从黄某某处购买毒品,11月9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间将被告人唐某某和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少量其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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