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9年2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同月10日对唐某某交付执行。因涉嫌贩卖罪,经祁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26日由于管辖权问题,祁阳县检察院不予受案,2020年6月13日祁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祁东县公安局。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约定好交易地点后,当天21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告人唐某某支付毒资2600元,被告人唐某某在祁东县归阳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将20粒麻古和3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020年4月17日16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后,当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祁东县鸟江镇县级公路湘屏村路段养路工班候车亭处,将3小包冰毒和两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刘某某支付毒资700元现金,两人交易完成后被祁阳县公安局民生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及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还系毒品再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1618正北方向169米,联系方式:07468226939)。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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