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东方市八所镇十所村公路旁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赖某某、高某某,后赖某某送高某某到东方市**镇**路**酒店,高某某在酒店**房将毒品交给庄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赖某某在**酒店门口也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赖某某的车上以及庄某某处各搜出一包毒品疑似物。
2018年8月14日18时许,赖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再次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唐某某并让王某甲(已判决)将毒品送至八所镇十所村坟场处的一条公路边。后王某甲在贩卖毒品给赖某某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甲处扣押一包芙蓉王香烟盒装着的17小包毒品疑似物。
经称量和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赖某某驾驶的车辆搜查出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33克,从庄某某处搜查出的一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36克以及从王某甲处扣押的17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9.2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9包毒品、黄色芙蓉王烟盒1个;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赖某某、庄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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