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委*组。2018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案被三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京东中美医院。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下午,举报人石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谎称有一个东北人欲购买200克冰毒,后因200克冰毒所需毒资巨大遂称需15克先验货。被告人唐某某联系孟姓男子后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决定与石某某交易,当晚22时32分许石某某将15克冰毒货款共825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收款后取出8000元现金交给孟姓男子兄弟许某某,许某某告诉唐某某会有人将冰毒放在一个地方让唐某某去取。5月4日0时10分许在悦榕湾公寓6号楼前布控的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通过扣押唐某某手机得知毒品藏匿在燕郊开发区碧桂园时代城小区门口南侧的一大石头处。后民警到达现场在大石头和绿化带花坛夹缝处发现一白色卫生纸包裹的塑料袋,内含白色晶体。经称量,该白色晶体净重14.97克,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该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20年1月的一天,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悦榕湾小区路边,被告人唐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辛某10克左右冰毒,后辛某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个人吸食。2020年4月24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辛某非法持有冰毒,在其住处查获14袋白色晶体,经称重净重共计6.93克。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该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举目无国法,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芮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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