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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5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21日21时50分左右,唐某甲在徐某某28号酒吧桥头的位置,贩卖500元毒品K粉给李某某,李某某用微信支付了500元毒资给唐某甲;于2020年7月21日23时34分左右,唐某甲在徐某某28号酒吧桥头的公路边,再次贩卖500元毒品K粉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样用微信支付500元毒资给唐某甲。在2020年7月22日凌晨,唐某甲在徐某某苏荷酒吧一停车场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重,唐某甲贩卖给李某某的两小包毒品净重共计1.03克。经鉴定,唐某甲贩卖李某某的两小包毒品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毒品2小包、小轿车一辆(已发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李某某、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讯问视频、抓获视频、电话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曾明丽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49页,检察卷1册21页。

3.涉案手机2部、毒品2小包(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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