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4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2013年8月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彭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22日,刘某某等人来到岳阳县**镇**村被告人唐某某家中,被告人唐某某贩卖100元冰毒给刘某某。
2、2015年3月16日,彭某某找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唐某某将彭某某约到**派出所对面的摩托车修理店,在彭某某的车上,被告人唐某某贩卖给彭某某300元的冰毒。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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