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7日18时10分,吸毒人员马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被告人唐某某,请其帮忙购买300元钱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唐某某收钱后,随即微信转账300元钱给周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当晚,被告人唐某某将周某某放置于**大学附近花坛内的一小包重约0.2克的冰毒带至马某某的值班休息室,与马某某一起吸毒掉。
2.2019年6月17日21时53分,马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唐某某,请其帮忙购买500元钱冰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被告人唐某某收钱后,随即微信转账500元钱给周某某,向其购买冰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周某某放置于**大学附近花坛内的一小包重约0.4克的冰毒及1/4粒麻古带至马某某的值班休息室,与马某某一起吸毒掉。
3.2019年6月21日0时39分,马某某微信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唐某某,请其帮忙购买500元钱冰毒、麻古。被告人唐某某收钱后,随即微信转账430元钱给周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周某某放置于长沙市雨花区**路中**保安亭附近花坛内的一小包重约0.4克的冰毒及1/4粒麻古带至马某某的值班休息室,与马某某一起吸毒掉。
4.2019年7月9日23时33分,马某某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被告人唐某某,请其帮忙购买300元钱冰毒、麻古。被告人唐某某收钱后,随即微信转账300元钱给周某某,向其购买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将周某某放置于长沙市雨花区**路**保安亭附近花坛内的一小包重约0.2克的冰毒带至马某某的值班休息室,与马某某一起吸毒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筛选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贩卖冰毒、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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