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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云燕,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号,住福建省连江县**********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云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唐云燕在连江县**镇**村**路附近,向王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0.55克,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00元。

2019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唐云燕在相同地点,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晶体0.55克,得款700元;同年6月16日19时,被告人唐云燕在上述地点,向陈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晶体0.55克,得款700元。

2019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唐云燕在相同地点,向陈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晶体0.55克,得款800元。

2019年6月17日,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镇**村**号**室内抓获被告人唐云燕,并缴获未售出的甲基苯丙胺晶体32.08克。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唐云燕已退出上述非法所得款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证清单、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暂扣款物凭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唐云燕供述和辩解;

5毒品计量、毒品成份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

被告人唐云燕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云燕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4.28克(其中32.08克未实际售出),被告人唐云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云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云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云燕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宝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云燕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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