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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与卢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卢某某提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唐某某表示同意,约定价格为人民币800元1克,由唐某某从东莞将毒品送至珠海市金湾区、卢某某另出车费人民币200余元,随后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30元给唐某某。

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1小袋毒品“冰毒”从东莞市**村村委会附近搭乘**顺风车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娱乐会所,在会所**房内将用纸巾包裹的1小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毒品“冰毒”交给卢某某。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卢某某身上查获用纸巾包裹的1小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称量,该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36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2.书证:微信聊天截图、乘车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和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卢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称量、提取、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向他人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吴俊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共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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