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镇**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盟科视界公寓楼708房间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冰毒0.4克。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28号鑫顺旅店门前路边,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冰毒0.2克。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共计0.6克。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某某对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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