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6〕1652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东乡县唐汪镇农民,住该镇**号。2016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与马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271号华润万家超市楼梯口,向马某某等人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由被告人唐某某出售的毒品海洛因2.98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毒资、指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伟莉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1、案卷二宗,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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